(一)权利的来源
权利是财产的自然属性,也就是说权利源于对财产的界定。
在理解上面这段话之前,我们不妨先以大家最熟悉的言论自由为例,讨论一下言论自由和人的权利有什么关系。既然按照言论自由的说法,人不应该因为他的言论而受到惩罚,那么,我们先来考虑一个问题:毁谤是否违法?如果违法,理由又是什么呢?
在 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一案中, Sullivan以毁谤罪起诉《纽约时报》公司的不实报道。最高法院以真实恶意原则判定《纽约时报》公司胜,理由是”除非他们(政府官员)能证明媒体的报导存在’真实恶意’,并且还需证明自己的实际利益因为这一部分失实的内容确实受到了伤害”。这里需要了解的是,《纽约时报》的报道确实是不准确的,也给Sullivan的名誉带来了损失,但是最高法院并没有判决Sullivan获胜,也就是说,最高法院认为只有在实际损害到了他人的权利时,毁谤这个罪名才是成立的。那么,这个判决结果究竟是因为要保证言论自由,还是因为《纽约时报》根本没有侵害到Sullivan的财产呢?从判决书给出原因的顺序来看,我倾向于后者。所以,上面的问题我给出了这个答案:是否违法取决于毁谤是否侵犯了其他人的财产。
当然,这里还有一个小疑问:损害他人名誉算不算侵犯财产?这个留到下一节再说。
更有意思的一个例子是:在 Texas v. Johnson 一案中,一名叫Johnson的小伙子接过了示威者递过来的一面美国国旗,倒上煤油烧掉了。对此,最高法院的一段判决如下:
The First Amendment literally forbids the abridgement of pure “speech”, but we have recognized that its protection doesn’t end at the spoken or written word. Def’s burning of the flag constituted “expressive conduct” or “symbolic expression” that an intent to convey a particular message and the message was great to be understood by those who viewed it. The Government has free hand in restricting expressive conduct. If the State’s regulation is related to the suppression of free expression, it must subject to “the most exacting scrutiny”.
“expressive conduct”是一个文字游戏,偏正短语中的形容词永远都是配角。无论怎样表达自己的意见,烧国旗明显都是人的行为而不是言论的一部分,所以第一句话的解释是错误的,它扩大了第一修正案的适用范围。但是我仍然认为判决结果是正确的,因为这面国旗属于示威者,是示威者财产的一部分,在不伤害到他人权利的前提下,他们有权对自己的财产做出任何处置,包括烧掉国旗。
上面的两个例子可以看出:言论自由的权利被司法解释扩大了,按照财产所属来界定是否侵权才是有说服力的。
OK,下面讨论一下言论自由是否真的是人的权利。
从第一段给出权利的定义来看,答案是显然的:言论自由是人的基本权利。作为一名自然人,身体和思想都是其财产,在没有侵犯到他人合法权利(即财产)的前提下,说什么、做什么和想什么都是其身体和思想的自然属性,是财产的一部分,其他人无权干涉。反过来,我们也可以很容易理解: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和言论没有侵犯到我的财产,我是没有资格去干涉他是怎么做、怎么说和怎么想的。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因为财产由于具有排他性而不会冲突,所以人的权利永远不会冲突。
是否所有的权利都是如此呢?为了便于论述,我们不妨先将权利的进行简单的分类:”自然权利”、”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这三种分类涵盖了人类全部的权利。
首先说下自然权利。人的自然权利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天赋人权”,源于自然人对其自身的财产界定。就是说,每个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体有绝对的支配权。说话吃饭睡觉上厕所晚饭吃什么,这些都是由自然人本身决定,其他人无权干涉。
道德权利的来源又是什么呢?道德权利源于自然人对无主物的财产界定。有一个段子是这么说的:如果亚当和夏娃都是广东人,那么人类就不会因为他俩去吃那个诱惑的苹果而受到惩罚了,因为广东人对吃蛇更感兴趣。虽然这是个段子,但是它可以让我们更好地理解:只要是自然界的无主物(看我多严谨,不仅排除掉了他人占有物和他人创造的物品,甚至连外星人的飞船都排除在外了,宇宙和平万岁!),自然人可以随时占为己有——而道德权利就来源于这些被声明占有的无主物。
在自然界中,动物也是拥有上面两种权利中的一部分的。人类相比之下就高级了一些,还有第三种权利:法律权利。严格意义上来讲,法律权利并不是一种单独存在的权利,它是由人自愿将其自然权利让渡出来而获得的,也就是通过自愿交出部分财产而获得的,从这个角度来讲,也可以说法律权利是人与人之间的契约,这些契约在不便判定财产所属的情况下使用,比如:公共的自然资源、自然人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等。
我们可以看到,这三种权利无一不是自然人财产的外延。
课间休息,我们来思考下面的问题:
(1)我因为在一家禁烟的饭馆抽烟而被老板娘赶了出来,这种做法是否侵犯了我的权利?为什么?
(2)新浪删除了我的几条微博并将我封号15天却没有给出任何解释,这种做法是否侵犯了我的权利?为什么?
(3)我偷了别人的东西,那么作为赔偿和惩罚,应该剥夺我的什么权利?如果我杀了人,又该剥夺我的什么权利呢?为什么?
(二)无主财产、契约与权利正当性
上一节我们讨论了权利的来源,即财产,但这个答案后面还有一个问题:财产又是从哪里来的,又该如何界定呢?这就是本节的内容:财产来源是否合理意味着权力是否正当。
其实上一节已经提到了财产的正当来源,只有两个:(1)对于无主物的占有;(2)依靠契约进行的自愿交换,这两个来源分别对应”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除此之外获得财产的途径均为不正当来源,其财产不具有权利的自然属性。
“对于无主物的占有”很好理解,我在写这句话的时候脑中浮现出一条狗抬起一条后腿撒尿的情景,就是这么简单。
“依靠契约进行的自愿交换”在解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时也很简单:无非就是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自愿交易,但是在解释人和政府的关系时就稍微困难了一些:如果人和政府之间的契约是《宪法》的话,自然人又是交易了什么从而获得政府保证的各项权利呢?答案是税收和通货膨胀。税收很好理解,通货膨胀却很容易让人误会——这里说的通货膨胀不仅包含政府开足马力印钞票、有意或者无意的行政规定导致的通货膨胀,也包含政府的存在(即使是在政府什么决策都不做,只是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必然会导致的通货膨胀。为什么说政府的存在必然会导致通货膨胀呢?因为政府是一个绝对垄断部门,在缺乏竞争的条件下它会毫无顾忌地提高自身服务的租值(可以理解服务的价格),而租值是不会凭空产生或者消失的,只会从一处转移到另外一处(听着很熟悉吧?),在政府存在的经济活动中,其他生产要素的租值必然会向政府垄断部门移动。说白了,政府部门工作效率低下,但是其正式员工拿到的工资(相对于政府工作部门的产出)却是出奇的高——这部分多出来的工资是哪来的?那些购买了政府服务的消费者来买单,没错,谁TM都跑不了——这就是意味着流通的货币会比市场的产出贡献要多,从而造成了通货膨胀。举个例子,一个政府正式员工实际上一个月的工作量在自由市场上只能卖100RMB,但是政府通过种种手段将他的工资提高到了1000RMB,这就相当于,仅仅因为这一名正式员工的存在,政府每个月需要多印900RMB,这个结果必然会导致通货膨胀。而除了政府之外,没有任何一种力量可以长时间地扭曲市场,所以,政府是通货膨胀的唯一原因。
再多说一句,大家可能注意到了:”自然权利”对应的来源我没有说——来源就是造人么,大家都懂的,谁也不比谁知道的少就都别谦虚了。
到此为止,我们彻底弄明白了权利为何物,又是从哪里来的。学以致用,我们来看一个例子:点我,在这个案子中,因为《物权法》规定无主物归国家所有,这位辛辛苦苦折腾了几个月的农民无法获得自家门前的无主物,这就意味着中国人获得财产的途径被砍掉了一条,也就是说中国人权利来源的一半被国家侵犯了。注意,我们在前文说明”法律权利”的时候,用到了一个词:自愿,只有自愿让渡出的权利才可以称之为”法律权利”,如果不是自愿的,那就是政府和国家在侵犯个人的权利。
我们再来考虑上一节提到的问题:损害他人名誉算不算侵权?
从第一节我们可以看出,想要论证损害他人名誉是侵权,就要论证如果伤害了他人的名誉,他人的财产必然会受到损害——这是真的吗?显然不是。首先,名誉代表其他人评价的矢量和,并不属于被评价人自己;其次,其他人的评价属于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人的权利,还记得那个结论么?权力之间永远不会冲突;最后,也是最麻烦的一点:被评论人无法证明,如果自己的名誉没有遭到毁谤,那么收益要大于现在(也就是遭到毁谤之后)的收益,并且这部分收益的损失确实是由毁谤引起。
课间休息,我们来思考下面的问题:
(1)我是否有虐待一只猫或者杀掉一只狗的权利?我是否有吃掉一个人的权利?精神病人是否享有正常人的全部权利,为什么?
(2)我们能否通过立法来确立一项权利?我们能否通过投票来确立一项权利?为什么?
(3)政府部门所提供的服务是否全部都是据有行政垄断性质?是否存在这样一种政府服务,它的价格低于它的效用?
(三)法律对权利的侵蚀
本节的内容十分简单:论证现行法律并非全是合乎法理的(也就是说,有的法律是恶法,在后果完全可以轻松承担的前提下,人们不必去遵守),顺便给方舟子之流的法盲提供免费且优质的技术支持。
法律设立的初衷是保护人们的权利免受其他人的侵犯,并以政府的暴力作为保证,这是政府作为一种”必要的恶”存在的唯一理由。当然,政府本身也知道自己是一种不得已的存在,处在这个尴尬的位置,它不得不通过各种方式来扩大自己的权利来使自己准备做的事情看起来不是那样的不堪,扩大权利最通常的方式就是立法。
所以,现行的法律并不都是为了保证人的权利不受侵犯的,其中有一部分是为政府作恶提供理由的。有的时候,侵犯权利的恰恰是法律本身。
2012年6月18日下午,美国众议院就《排华法案》道歉案进行口头表决,结果全票通过,加上去年10月参议院业已全票通过,就此美国正式以立法形式向曾经排斥歧视华人的做法道歉。排华法案是个什么货色呢?:摸我。
美国最高法院在2012年6月28日裁决奥巴马两年前签署的医改法案核心内容不违宪法,根据判决,要求绝大多数美国人购买医保、否则将面临罚款的“强制医保”条款合乎宪法给予国会的税收权力,这一罚款将作为税收得以保留。这里有两个猫腻:一、政府的职责在于秩序和稳定,政府无权做出价值判断并强制实施在公民头上,即使这个价值判断最终被证明是有益的;二、全民医保法案真的是有益的么?不是。要知道,社会福利就是政府征税的一个借口,因为羊毛总是出在羊身上的。奥巴马这个共产主义恐怖分子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在全世界范围内消灭共产主义”这一伟大愿望在他自己家的后院都没实现。
美国说太多,大家可能已经没感觉了。好吧,来看看我们伟大祖国首都的法律: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
为什么说户籍制度意味着侵权呢?因为政府提供的福利是要通过向全体市民纳税来支付其成本的,所以,户籍人口享受的较高福利全部来自于地方政府的税收。全部的税收中,有部分是户籍人口交的,也有部分是非户籍人口交的,户籍人口多享受到的社会福利必然有一部分来自非户籍人口在当地工作、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贡献而创造的价值。进一步来讲,户籍人口里有人交的税比较多,有的人交的税比较少,有的时候享受的社会福利一样多(基础教育),有些时候反而是少交税的人享受的社会福利更多一些(低保),所以说户籍制度间接制造了一群不劳而获的既得利益者。
(四)被侵权一方是否实际遭受到损失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不妨想象一个场景:由于民工市场十分不景气,每天累死累活地搬砖我也只能挣50块钱,所以,我准备写一本小说来捞点外快,书名暂定为《刘胖子快醒醒吧该去搬砖了》。正当我准备下笔如有神的时候,忽然发现一个问题:我没有笔和纸!灵机一动,我从工头那里偷了笔记本和铅笔出来,开始我的写作生涯——不巧的是,我被工头发现了,工头把他的笔记本和铅笔拿了回去,但是这时,笔记本上已经有了我创造的成果,工头侵犯我的权利了吗?没有,那本笔记本本来就不是我的财产,那么我在写完一本小说之后也无法拥那一本笔记本。从这里可以看出,我拥有利用铅笔和笔记本写成的某一本书,不是因为我的劳动,而是因为我在写之前就拥有(或被人赠与)这铅笔和笔记本。也就是说,劳动本身不能创造财产权,因为财产权只能来自于无主物的占有和建立在契约之上的交换。
痛定思痛之后,我每天多搬十块砖,攒了两个月,买齐了铅笔和笔记本,并且把之前的内容重新在这本笔记本上又重新写了一遍,现在可以确认的是这本笔记本是我的财产了,但是,这能赋予我控制别人在他的笔记本上书写什么内容的权利吗?不可以,因为我不拥有别人的身体,也不拥有别人的财产,那么我就无权干涉他人使用财产的权利,也就是说,我无权规定别人可以写什么或不可以写什么。相反地,基于财产权的言论自由的含义,就是只要我没有(在物理上)侵犯他人的财产,我就可以任意使用自己的财产(比如写任何文字)。
在这里,我认为还要区分一下价值和财产。大家想想马克思那个loser,蹭了别人一辈子好处,吃了一辈子软饭,到死还是没有弄清楚利润和价值有什么区别,多丢人啊。
价值来自于人的主观评价,它和真实世界的财产是两个概念。价值指的是某物在人心中的主观排序。人心中对某物的主观评价发生变动,和财产的物理边界是否受到侵犯,是两件事。”财产权不受到损失”和”价值不受到损失”是无法两全的。比如,刘胖子在街上开了一家饭馆,近几年收入稳定。有一天,另一个人在街对面开了另一家饭馆,质量和价格都好于刘胖子这家,于是顾客都被吸引到对面去了,刘胖子这家饭馆亏损以致破产。那么,刘胖子的财产权被侵犯了吗?没有;刘胖子饭馆的价值呢?损失掉了,因为隔壁的饭馆性价比更高。
捍卫财产权和捍卫价值,在很多情况下是一致的,但是具体到智力产品,很多时候是冲突的。一个人写了一本书,那么只要这个人对这本书的财产权没有被侵犯(例如书被偷走了),那么他就没有理由去侵犯别人的财产(允许或不允许别人使用自己的财产)。
财产必须是有形的(就是客观存在,有物理性质的)。因为财产权的产生就是为了解决”两个人不能同时拥有同一件物品”的冲突(即”稀缺性”)而产生的。”物品的稀缺性”不是指物品稀少,而是说”一个人使用该物品不能减少另一个人的使用”,也就是”同一件东西不能同时被两个人使用而不冲突”。如果同一件东西能够同时被两个人使用,比如一个单词,一段代码,一个和弦,一张电子图片,那么这种东西就不具备稀缺性,不具备成为财产的性质。
除非证明财产权被侵犯,否则利益受损是不应受保护的。前文那个饭馆的例子中,刘胖子的利益也大大受损了,这里的”利益”应当理解成为未实现的收入。既然是未实现的收入,就不应该算作财产。
最后,我们来说下欺诈的问题。使用别人的作品,署上自己的名字,的确有欺诈的嫌疑。但是这个欺诈行为是针对盗用者的客户的,对于原作者来说,盗用者的行为谈不上欺诈。 也就是说,盗版商/捉刀代笔侵犯了的是购买者的权利,是否起诉盗版商/捉刀代笔之人取决于购买者的心情,整个过程和原作者没有关系。
(五)知识产权的弊端
如果《知识产权法》真的作为一种毫无意义的存在也就罢了,但是,知识产权的存在还有有以下几个弊端:一、专利申请人可以不劳而获;二、 知识产权在客观上会阻碍技术的发展;三、知识产权养活了政府里面的一群废物。
首先解释下为什么《知识产权法》是”毫无意义的存在”:从契约上来说,知识产权是无效的,因为契约无法约束第三方。例如,一本书的”版权页”上面写着”作者保留所有权利,不得复制”,对于买书的人确实构成约束,但是对其它人(比如书丢了,在路上捡到的人)就不构成约束,路上捡到这本书的人照样可以复制这本书。所以,如果没有国家法律的强制,契约上实现知识产权是不可能的。
在一个专利权泛滥的世界里,进行科技创新的公司必须在第一时间申请专利,才能与竞争对手达成协议,否则需要给竞争对手,或者给专门申请专利使绊子的流氓公司(比如Intellectual Ventures)支付费用,在支付专利费用之前,其他公司是不能将该项技术投入市场的,这就意味着《专利法》允许专利持有公司变相地印刷钞票。还记得第二节的结论么?政府是通货膨胀的唯一原因,在专利权这里也不例外。
知识产权在客观上会阻碍技术的发展。因为知识产权意味着暴力垄断。瓦特的蒸汽机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在申请了蒸汽机的专利之后,瓦特并没有花精力在改进蒸汽机技术上,而是去利用政府的力量打击竞争对手,瓦特的蒸汽机专利使得工业革命晚发生了10-15年。
那为什么世界各国都有”知识产权”法律呢?因为世界各国的政府都要玩弄垄断的特权。”知识产权”不是财产权,它存在的唯一理由是立法赋予的虚假的”权利’。前文说过,立法是不能产生财产权的,但是立法能够使得政府对别人的私有财产上下其手。对那些找不到突破口的企业,用”商标”来打击他们简直是太容易了。
所以,实际上,知识产权是政府扩张权利的结果。
(六)不存在知识产权的市场如何运作
在论证上面的观点之前,我们先来看下知识产权主要保护哪几类:
(1) 著作权
(2) 商标
(3) 专利
所以我们暂且考虑这三个方面,分别是:不存在著作权、不存在商标权和不存在专利的市场是如何运作的。
一个没有著作权的市场是怎样运作的?在文艺复兴时代,作家的主要收入来自于富有的资助人,资助人就是他们为之工作的主顾。美国没有知识产权法的历史时期,为了第一时间拿到作家的手稿,印刷厂主动给作家付费。在这一时期,英国作家从美国人那里得到的钱比从英国多得多。没有知识产权,不仅提高了作家的收入,还降低了书的价格。书的价格低,对于提高美国大陆的识字率有很大的帮助。还有一个比较有意思的例子是,很多数学文献上把一元三次方程的求根公式称为Cardano’s Method,其实这个公式是一个叫做Tartaglia的孩子先发现的,但是这倒霉孩子并不想把这个发现告诉世人,于是我们的英雄Cardano设法搞到了公式的解法,并将发现公布了出来(此做法违反了契约精神,Tartaglia不允许Cardano公开)。后来,大家也看到了,为了对付一个流氓,说话不算数又怎么样,这个公式叫做Cardano’s Method就已经很能说明问题了。
一个没有商标权的市场是如何运作的?我想大家可能听说过,比较有历史的公司几乎全部采用人命作为公司的名号,那个时候商标权还没有这么上纲上线,例如,Sheppard Mullin Richter & Hampton LLP,Lehman Brothers Holdings Inc.,近代也有用类似方法起名字的公司,例如”老罗和他的朋友们”,还有每次吃炒饼我都会买的”陶华碧老干妈”等等。实际上,商标不过是为了区分公司而已,就是公司的名字,名字是没有知识产权的,因为一个人使用了一个名字并不会影响其他人的使用,所以名字不具备财产的性质。说到名字,有一件事不得不提,那就是博主的奶奶当年算是村里面读过几年书的文化人,我出生那天,老太太在医院憋了半天才想出来我这个倒霉名字,不过,虽然全中国有好几百万人和我重名,但是截止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人去警察局告我侵权,不知道是我运气好,还是大家觉得在起名字这事上面维权其实是挺无聊的。
一个没有专利权的市场又是怎样运作的呢?到我们的寨都深圳华强北,来感受一下山寨手机市场吧。一个没有专利权的市场里,人们必须在第一时间把最新技术应用于生产,才能赢得消费者的钞票。而在一个专利权泛滥的世界里,进行科技创新的公司必须在第一时间申请专利,才能与竞争对手达成协议,否则需要给竞争对手,或者专门申请专利使绊子的流氓公司(比如Intellectual Ventures)支付费用,哪种方法效率更高一些,不言自明。下面这个帖子是我在查资料的时候翻到的,仅供娱乐:那些年,我们一起耍过的山寨机。
最后,让我们向这些反知识产权的斗士们致敬!山寨工厂